禁釣,有兩種意涵,在看了David的文章後(文章位於精華區內),我們可以清楚的理解。第一個可以區分為水庫禁釣,這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因為水源的關係,怕水源受到汙染、怕水源地受到破壞,這都是屬於公共利益的部分。第二就是封溪護魚,這是基於魚種的保護,也是因為先前的過度濫捕而導致有這項政策的出現。
但是,又如何能夠兼顧到釣魚人的權益,又能兼顧到環境保護以及物種延續的問題。就可以從公共經濟學的角度來看。在這裡我想簡單的敘述一段故事,在故事中可以啟發我們很多觀點。
很多人都認為現在物種的滅絕和人類狩獵也很大的直接關係,再加上破壞棲地,導致許多物種的滅絕,但是這兩者之間的關係,乍看之下並不明顯,至於為何不明顯我就不多說。就拿美國野牛(bison)來說,在白人未來到美國之前,美國野牛的數量是相當多的,印地安人在獵捕時也會有所節制,最重要的是,他們會在弓箭上做記號,這個記號可以讓一些勇士享有牛身上最好的部位。但在白人進入美國後,對於美國野牛是有組織性的獵殺,因為要取得這些野牛的所有權最好的辦法就是殺了牠,最後導致美國野牛的滅絕。
在這裡我想表達的是「財產權」的重要性,也就是所有權的重要性,必須把這些美國野牛的財產權界定清楚,這樣擁有野牛財產權的人會努力保護牠不受他人獵殺,我知道講到這裡有人一定會問,這和禁釣有關係嗎?當然有關係,而且非常有關係。近年來漁業的捕撈採用配額制度,一艘船或是一個漁民能夠有多少額度是一定的,也可以將配額賣給其他需要的人,這使的世界上許多瀕臨崩潰的漁場死而復生。那用在我們溪流上也是相同的道理,為什麼要完全禁釣?對於物種的保護有成效嗎?相信各位在心裡都有答案。
目前我所知道類似這種方法的例子只出現在「坪林」。我只能說類似,畢竟他不是採用配額制,而是用開放性質,一年內開放幾個月讓人可以進入,並且需要收費,而過小的魚體也要放流,不能帶走。我能說這是一個不錯的辦法,但不完全是最好,好處是保護了河川和物種,也讓人民有行使釣魚權的自由(釣魚權屬於自由權的一種),而且地方政府也有收入。
為什麼我說這不是最好的,因為我認為還有更好的方法,而且在國外也有實例,那就是讓私人去管理。在英國大部分可以捕魚的河川都是私有的,你要進入捕魚就要付出一點費用,比起美國,可以捕魚的河川都是國有的,那人民就會認為裡頭的東西都是公共財,造成濫捕濫殺,反倒是英國有人管理,釣魚的品質也會提升。還有一個是辛巴威的例子,辛巴威的大象常常受到非法獵人的濫殺,辛巴威政府最後與當地的居民簽定協議,讓當地居民一年內有多少頭大象的獵捕權,那當地人民就會為了自己的權利去保護大象,抑制非法獵人的捕殺,相對也保護了當地的大象。
那釣魚為什麼不能這樣做,非得要用禁釣的方式來實行,而政府又以封溪護魚為傲,全然不知這條河川發生了什麼事情,保護的魚是外來魚種,實在讓人相當可恥,這是我這學期下來接觸到許多相關的訊息,包括實習課在研究四分溪,公共經濟在講財產權的重要性,我把所學的應用在我們的喜愛之上,希望各位先進提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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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棒的思考方向。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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值得沉思的題目...^O^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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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深奧 不過可以轉寄給各縣市首長與總統行政院長信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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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正視外勞四處趴網對水族生態的破壞, 制定防杜條款來扼阻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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