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/04/30 02:47【記者趙智偉/基隆報導】
男子到管制區內釣魚被發現,結果依協議遭到法官判賠一百萬元!
楊姓新北市民去年到中油深澳港內釣魚被發現,竟與翁姓釣友聯手
毆傷游姓保全人員,經警到場處理,楊、翁立下協議書不再到深澳
港內下竿,否則賠償一百萬元。結果,楊在七個月後又帶著釣竿到
深澳港,經游發現,檢附協議書等向基隆地方法院提出請求履行協
議訴訟,法官審理後,判決楊姓男子應給付一百萬元給游姓保全人員。
哇勒~
這樣也行喔
這是哪一條罪阿?
深澳港是那保全人員的財產嗎??
有一事不解!
為何台灣新生報 更新日期:“2011/04/30 02:47”
而你轉貼此文是2011/04/30 02:17
你發文時間是比新聞更新日期還早的
你有注意到這一點嗎!
能說明一下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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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兄:
我只是轉貼釣魚新聞資訊而已
這新聞並不是我杜撰的,我沒那麼強
你看一下我帖子最上一行"Post By:2011/4/30 下午 02:17:40"
你是故意的漏掉"下午"兩字來質疑我嗎?
這則新聞我在奇摩新聞有看到
對於港口管理一些條款,小弟也是不表認同,但規定如此也是莫可奈何
諸如水庫.河川.湖泊也有很多不合理的限制,只要有人出意外或發生事情,甚至於利益糾葛
為省麻煩就通通禁止
這則新聞我是覺得打人就是不對,且和解後簽下但書,所以能怪誰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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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是引用魚俠在2011/4/30 下午 02:36:18的發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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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來差別在"中午"二字
還是大大有注意到這一點!
真佩服 ^^
好貴的池租(港租)
根據我國民法"契約自由"的原則
契約只要內容不違法 不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
都屬有效
所以民事庭法官會做出這樣的判決也是很正常的
這則新聞告訴我們兩件事:
1.釣魚前先搞清楚是否為管制區或私人財產
2.簽任何契約前先搞清楚其法律效力(口頭承若亦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