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規定,自來水事業對其水源之保護,除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外,得視事實需要,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,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,依本法或相關法律規定,禁止或限制左列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;包括同條項第7款「在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養豬」,業於102年12月27日以環署毒字第1020111355號公告訂定「新店溪青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為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公告後,在集水區內養豬,經制止不理者,可依自來水法第96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翡管局將持續與水源區相關機關辦理聯合巡查,並積極向水源區民眾宣導,防止豬隻復養污染水源情事,以維護雙北兩市居民飲用水品質及安全。
也就是說已經公告了為重要取水區.所以............
有很多法條..只是特別把養豬說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