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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題:[轉帖]限定繼承 & 拋棄繼承

帥哥喲,離線,有人找我嗎?
魚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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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轉帖]限定繼承 & 拋棄繼承   Post By:2007/11/8 下午 03:26:25

貼子已被鎖定





限定繼承 & 拋棄繼承


「限定繼承」是指: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,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,如果有不足,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,如果有剩餘,則歸繼承人。而且 繼承人中一人主張「限定繼承」時,其他繼承人也被認為已同樣主張「限定繼承」。

「拋棄繼承」是指: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拋棄繼承的權利。繼承人不得只就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拋棄,而須就全部的遺產拋棄,此當然包括財產。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,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。



親人過世,請辦“限定繼承”,而不是只辦“拋棄繼承”,以免遭死者拖累 (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)


也許你知道,也許你不知道,無論如何,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, 讓自己有保護能力

並保護家人,再告知週遭的親朋好友。

各位請將這個訊息傳播出去,希望能降低自殺率,最近相驗一個案子,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,燒炭自殺身亡,他的遺書上還寫到:「當我離開後,...... ,只須草蓆捲起即可,火化後,骨灰入海,不必供奉,我選擇這條路,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,才不連累你們,不必為我流淚,我沒資格為人父,為人夫,不可原諒的人絕筆。」但是死者是否知道,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、兒女、父母、祖父母,甚至是由「兄弟姐妹」來承擔?

最近 2年值外勤時,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,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,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,相驗 9件, 6件是自殺,尤其是小年夜那天,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,單我這一班外勤(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)就報驗 7件, 4件是自殺,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!

很多人都被銀行、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,但是他們自殺後,發生繼承的效力,死者的債務,由他的繼承人「概括承受」,反而讓他們的配偶、兒女、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,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。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,非但不務正業、積欠大量債務,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,還常常對親人施暴。

他死後,家人本來以為『終於解脫了』,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,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。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,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,在短期內一一刷爆、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,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,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,直到 2、3 個月後,自己的房子、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,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,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, 但為時已晚!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。

自殺,反而連累家屬!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「拋棄繼承」。但是 「拋棄繼承」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,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。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,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,除非全部的親屬﹝包含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(如兒女、孫子女)、直系血親尊親屬(如父母、祖父母 ),還有最常被忽略的「兄弟姐妹」﹞,都辦拋棄繼承,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,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!尤其是,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,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,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?

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,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,而老一輩的人認為: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,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,往往以為「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」,所以不以為意,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,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,姐妹扛債的情形。

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,當事人是一個「童養媳」,從 3歲被送到養家後,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, 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,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,爸爸死後,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,只有她沒辦,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,她是直到銀行申請 法院強制執行,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、存款都查封後,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,但為時已晚!一夕之間,突然負債上千萬,全家財產都沒了,情何以堪,怎會不想自殺!

所以驗屍時,我實在看了很不忍,常常提醒死者家屬:要趕快到法院辦「 限定繼承」 (而不是只辦「拋棄繼承」),一人辦限定繼承,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,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,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!例如不久前,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,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,先後跳河自殺。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,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,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,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,或許幾個月後,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!尤其是,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,怕親人知道,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,且「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」,去法院辦限定繼承,比較保險。

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,提醒一次,救一家人!

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,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,將以「概括繼承」為原則,修正為以「限定繼承」為原則。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,儘快修法,以解救苦難蒼生! 在此之前,也懇請各位,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死者的家屬, 或許您的一念善心,可以解救一家人,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!感恩您!

FPS/RFC
財務規劃師 黃茂盛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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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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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Post By:2007/11/9 上午 01:06:27

以前老師有教過..

印象中好像是被繼承人死亡後2個月內要辦理..

不知道是否正確..

發貼心情 智凱 說: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∼ 飛雪兒曼 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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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Post By:2007/11/9 下午 06:04:53

拋棄繼承15天內,限定繼承2個月內,不知道這樣對不對?圖片點擊可在新窗口打開查看
發貼心情 小可 說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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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Post By:2007/11/12 下午 11:29:52


網路追追追 > 調查報告
(
http://www.ettoday.com/2007/10/01/515-2134445.htm )

台灣臺北地方法院 >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
(
http://tpd.judicial.gov.tw/03-08-02.htm )

法務部 > 限定繼承,確保繼承人權益
(
http://www.moj.gov.tw/ct.asp?xItem=26992&ctNode=96&mp=001 )


發貼心情 魚劍 說: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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~ (眾所矚目限定繼承各黨代表協商完成) ~   Post By:2007/11/17 上午 01:32:44



資料來源~立法院全球資訊網




日期:2007/11/15

標題:眾所矚目限定繼承各黨代表協商完成

內容:→ ( 按這裡 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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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Post By:2007/11/17 下午 11:53:55

不錯的常識..這二天在電視新聞中可看到此則新聞..一些法律的條文一般人很難容易理解..施行日很重要耶..此法修正後的施行日我就看不太懂..

個人感覺一般人要記得二點就好..一是未成年是指未滿20歲的人..一是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去法院辦理..

[此帖子已經被作者於2007/11/17 下午 11:59:38編輯過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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