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題 - 土鯽之家交流論壇 (http://tujiclub.com/dvbbs/index.asp) -- 『生活小品、文章分享區』 (http://tujiclub.com/dvbbs/list.asp?boardid=26) ---- [注意]98/03/20取締違法捕魚法條摘要 (http://tujiclub.com/dvbbs/dispbbs.asp?boardid=26&id=8610) |
-- 作者:傅太公 -- 發佈時間:2009/3/20 上午 09:47:15 -- [注意]98/03/20取締違法捕魚法條摘要 漁業法中取締“非法補魚行為”相關條文摘要 第七章 罰則 第六十一條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。 『第四十四條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,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: 一、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。 二、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。 三、漁具、漁法之限制或禁止。 四、漁區、漁期之限制或禁止。 五、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。 六、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。 七、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。 八、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。 九、其他必要事項。』 第六十條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、第二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 第六十二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處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塗改漁船船名或統一編號者。 二、遷移、污損或毀滅漁場、漁具之標識者。 三、私設欄柵、建築物或任何漁具,以斷絕魚類之回游路徑者。
第六十五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: 一、違反依第九條規定所加之限制或所附之條件者。 二、違反依第十四條規定公告之事項者。 三、違反依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指定或限制之事項者。 四、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執照者。 五、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。 六、拒絕、規避或妨礙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檢查,或對檢查人員之詢問,無正當理由拒不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。 七、違反依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者。 八、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者。 第六十八條 依第六十條、第六十一條、第六十二條第三款、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所為之處罰,並得沒收或沒入其採捕之漁獲物及漁具;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沒入時,追徵或追繳其價額。
第五章 保育與管理 第四十四條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,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: 一、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。 二、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。 三、漁具、漁法之限制或禁止。 四、漁區、漁期之限制或禁止。 五、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。 六、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。 七、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。 八、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。 九、其他必要事項。
本人瀏覽苗栗縣政府網站,除欣賞該縣多次大量放流魚苗於全縣溪流中,對環境復育有極大助益,另因該縣對取締違法濫補亦有著墨,引用漁魚法相關法規嚴格執行取締以維法紀。據載該縣所引用法條係漁業法第七章第六十二條,本人經查閱後發現仍有多條相關罰則可以交互運用,如第六十條、第六十五條五款、第六十八條等條文均可用來執法;另各縣市主管機關亦可依法採取積極作為,依第五章『保育管理』相關條文訂定保護復育之規定執行。我想我們除了監督政府有無依法令執法外,亦應監督政府各級部門有無保育國土環境之積極作為,方為進步之動力。以上法條僅提供大家參考,未來監督警方執行取締工作有所助益! |
-- 作者:蔡一德 -- 發佈時間:2009/3/20 上午 10:49:18 -- 感謝分享資訊 ![]() |
-- 作者:lsd1688 -- 發佈時間:2009/3/20 下午 08:38:53 -- 辛苦了,整理了這些資料 |
-- 作者:gabo1215 -- 發佈時間:2009/3/20 下午 11:25:19 -- 如果警察都不管…空有法律有什麼用呢???台灣人啊!!悲哀的台灣人… |
-- 作者:傅太公 -- 發佈時間:2009/3/21 上午 09:05:22 -- gabo1215兄,正因為波麗士大人忙著改善治安抓賊,所以“小民”(我們)只好自力救濟,既然道德約束已無用,只好請出最後一道防線『法律』,正是讓我們拿來用的,可以用來監督波麗士們依法執行,監督「河川管理」單位有無依法自行訂定管理辦法,下回再見到違法網魚捕魚,拜託雞婆點電給附近派出所,請他們依『漁業法』第六十二條取締。(他們聽到後一定會去翻一翻法規的)誰敢呼?我?順拜託各位大大每個人多雞婆點,打電話就行! |
-- 作者:魚痴俠客 -- 發佈時間:2009/4/20 下午 07:15:37 -- 把整篇文給下載下來, 然後COPY一份縮小版放在釣魚包裡, 以備不時之需~~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