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題 - 土鯽之家交流論壇 (http://tujiclub.com/dvbbs/index.asp) -- 『土鯽之家釣魚文章收錄區』 (http://tujiclub.com/dvbbs/list.asp?boardid=23) ---- [綜合]水庫禁釣及封溪合法性釋疑-----作者:David(張為文)-中華釣魚雜誌(創刊號) (http://tujiclub.com/dvbbs/dispbbs.asp?boardid=23&id=154) |
-- 作者:魚紳 -- 發佈時間:2005/7/30 上午 09:38:41 -- [綜合]水庫禁釣及封溪合法性釋疑-----作者:David(張為文)-中華釣魚雜誌(創刊號)
禁區下竿,一旦逕行告發,罰款金額一萬八至九萬元,即便手頭再闊,這種揮霍也免不了要皺緊眉頭,您以為裝作渾噩無知就可以赴湯蹈火、規避罰則嗎?別傻了,看完這一篇,遵守遊戲規則,就不難避免扮演『敗家』的角色。…… 十餘年前,水庫下竿就像例行公事一般輕鬆自若。猶記每當清明前後,心裡懸掛的,無非翡翠水庫那票巨黑拉(註:日鯽是也)了。那時,儘管被工作操得如何疲累,總要想盡辦法挪出空閒,享受置身景緻秀麗的水庫,會會那票巨物,只要能夠徜徉山櫻怒放 、青山綠水間,疲憊全消矣。
偶有傳言謂釣魚並非「撈捕」魚類,所以並未違反水利法云云,然查附件所示之公告事項,明確表示「禁止垂釣」,而非「撈捕」,故傳言所稱尚不足採,難以阻卻違法。 另亦有傳言,謂之青潭堰水庫(廣興水域)屬台北縣管轄,非台北市行政轄區,公告禁釣於法不合,所以有「台北市越權公告屬不合法」的誤解,然查禁釣之公告尚包括經濟部亦有公告,而經濟部屬台北縣政府上級機關,對水庫管轄權限毋庸置疑,故傳言所稱與事實及法律規規範頗有出入,執意或貿然下竿,小心接獲紅單告發重罰。 如下附件二為封溪禁釣的部份:
偶有釣友認漁業法所規範之對象應是以「漁業」維生之人,非一般假日垂釣之老百姓釣友……等種種訛傳,相關說法筆者亦很想支持,然而遍查漁業法的結果,並無排除一般老百姓之規定,更因其立法亦未明文範疇以漁業為生之人,故此說尚不足採,一般釣友仍有觸法可能。
《附件一》 〔公報內容〕 二、本水庫之管理機關為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。 三、本水庫蓄水範圍內,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經管理單位同意外,應禁止下列事項: (一)占墾、砍伐、放牧、採取土石、礦物、傾倒廢棄物行為。 (二)種植農作物、畜養家禽、家畜、堆置物品致污染水體者。 (三)取用水庫內水源。 (四)游泳、沐浴、滑水、潛水活動。 (五)養殖、垂釣、捕撈水產物。 (六)行駛船筏。 (七)未經水庫管理機關核准在壩頂及壩體行駛車輛。 (八)其他有妨礙水源、水質、水量、水土保持等水庫營運及安全之行為。 四、違反本公告事項規定者,依水利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。 部長 林 信 義 本案授權水利處決行 《附件二》
〔公報名稱〕 臺北市政府公報夏字第 五 期 90年04月09日 第 145 頁 〔公報內容〕 臺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:府水企字第九000三二七一0一號 主 旨:公告台北縣新店市青潭堰水庫蓄水範圍及蓄水範圍內禁止事項。 依 據: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。 公告事項: 一、蓄水範圍:青潭堰水庫(以下簡稱本水庫)蓄水範圍為該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標高二二•六0公尺以下之蓄水域、至下游河道七0公尺及堰體、取水口、閘門、溢洪堰、靜水池、機電設備等重要設施之水面及地面,其行政轄區屬台北縣新店市,面積三0•五九九七公頃(其中蓄水域面積三0公頃,設施用地面積0•五九九七公頃),詳如附圖。 二、本水庫之管理機關為臺北市政府(臺北自來水事業處)。 三、本水庫蓄水範圍內,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經管理單位同意外,應禁止下列事項: 1•占墾、砍伐、放牧、採取土石、礦物、傾倒廢棄物行為。 2•種植農作物、畜養家禽、家畜、堆置物品致污染水體者。 3•取用水庫內水源。 4•游泳、沐浴、滑水、潛水活動。 5•養殖、垂釣、捕撈水產物。 6•行駛船筏。 7•未經管理機關核准在堰頂及堰體行駛車輛。 8•其他有妨礙水源、水質、水量、水土保持等水庫營運及安全行為。 四、違反本公告事項規定者,依水利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。 市長 馬 英 九
從翡翠水庫趕到了廣興水域,如今廣興水域又再度禁釣,成千上萬的釣魚人又該何去何從?
勇哉,釣客!這些悠閒的釣者,莫非各個手上都有一『本』績優股乎?-- 不在乎高額罰款?
眾所皆知,青潭堰的海會寺屬一級釣場,但入口處早有豎立高牌公告禁釣,釣友可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之!
如果釣客不再蒞臨這片水域下竿,這寺廟廣場會不會因此而顯得孤寂冷清?
雖然告示牌後面那處水域大魚在招手,還是建議您先考慮清楚再過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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