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題 - 土鯽之家交流論壇 (http://tujiclub.com/dvbbs/index.asp) -- 『釣魚二、三事』 (http://tujiclub.com/dvbbs/list.asp?boardid=32) ---- [分享]禁釣的迷思 (http://tujiclub.com/dvbbs/dispbbs.asp?boardid=32&id=15968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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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 作者:leo76924 -- 發佈時間:2011/6/9 下午 01:35:28 -- [分享]禁釣的迷思 今天終於結束了政治經濟學的課程,老實說,真的讓我瞭解了很多政府的政策活動,政府的政策大部分都要依賴於預算(不好意思,扯遠了),今天這篇文章我想針對的是目前讓我們,也包含大部分釣客最頭痛的問題,那就是禁釣,現在要找到一個可以舒適又環境優美的釣魚場所真的相當難…
禁釣,有兩種意涵,在看了David的文章後(文章位於精華區內),我們可以清楚的理解。第一個可以區分為水庫禁釣,這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因為水源的關係,怕水源受到汙染、怕水源地受到破壞,這都是屬於公共利益的部分。第二就是封溪護魚,這是基於魚種的保護,也是因為先前的過度濫捕而導致有這項政策的出現。 但是,又如何能夠兼顧到釣魚人的權益,又能兼顧到環境保護以及物種延續的問題。就可以從公共經濟學的角度來看。在這裡我想簡單的敘述一段故事,在故事中可以啟發我們很多觀點。
在這裡我想表達的是「財產權」的重要性,也就是所有權的重要性,必須把這些美國野牛的財產權界定清楚,這樣擁有野牛財產權的人會努力保護牠不受他人獵殺,我知道講到這裡有人一定會問,這和禁釣有關係嗎?當然有關係,而且非常有關係。近年來漁業的捕撈採用配額制度,一艘船或是一個漁民能夠有多少額度是一定的,也可以將配額賣給其他需要的人,這使的世界上許多瀕臨崩潰的漁場死而復生。那用在我們溪流上也是相同的道理,為什麼要完全禁釣?對於物種的保護有成效嗎?相信各位在心裡都有答案。 目前我所知道類似這種方法的例子只出現在「坪林」。我只能說類似,畢竟他不是採用配額制,而是用開放性質,一年內開放幾個月讓人可以進入,並且需要收費,而過小的魚體也要放流,不能帶走。我能說這是一個不錯的辦法,但不完全是最好,好處是保護了河川和物種,也讓人民有行使釣魚權的自由(釣魚權屬於自由權的一種),而且地方政府也有收入。 為什麼我說這不是最好的,因為我認為還有更好的方法,而且在國外也有實例,那就是讓私人去管理。在英國大部分可以捕魚的河川都是私有的,你要進入捕魚就要付出一點費用,比起美國,可以捕魚的河川都是國有的,那人民就會認為裡頭的東西都是公共財,造成濫捕濫殺,反倒是英國有人管理,釣魚的品質也會提升。還有一個是辛巴威的例子,辛巴威的大象常常受到非法獵人的濫殺,辛巴威政府最後與當地的居民簽定協議,讓當地居民一年內有多少頭大象的獵捕權,那當地人民就會為了自己的權利去保護大象,抑制非法獵人的捕殺,相對也保護了當地的大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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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 作者:killtuto -- 發佈時間:2011/6/9 下午 01:56:52 -- 很棒的思考方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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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 作者:蒼風 -- 發佈時間:2011/6/9 下午 03:11:09 -- 值得沉思的題目...^O^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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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 作者:艋舺 -- 發佈時間:2011/6/9 下午 04:14:59 -- 好深奧 不過可以轉寄給各縣市首長與總統行政院長信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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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 作者:jackwan -- 發佈時間:2011/6/9 下午 04:22:37 -- 應正視外勞四處趴網對水族生態的破壞, 制定防杜條款來扼阻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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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 作者:leo76924 -- 發佈時間:2011/6/9 下午 05:54:01 -- 以下是引用killtuto在2011/6/9 下午 01:56:52的發言: 感謝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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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 作者:leo76924 -- 發佈時間:2011/6/9 下午 05:54:28 -- 以下是引用蒼風在2011/6/9 下午 03:11:09的發言: 的確是這樣沒錯~封溪不能完全解決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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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 作者:leo76924 -- 發佈時間:2011/6/9 下午 05:58:40 -- 以下是引用艋舺在2011/6/9 下午 04:14:59的發言: 不好意思~意思大概就是在說明只要對某些thing給予所有權,就會有人主動來保護
![]() 如果這段河域有人在保護,進入的時候需要收費,那對於保護的人來說,錢是他的誘因 對於釣客來說,他有一個很好的環境作釣,對於物種來說,牠不會過度被捕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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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 作者:leo76924 -- 發佈時間:2011/6/9 下午 06:00:04 -- 以下是引用jackwan在2011/6/9 下午 04:22:37的發言: 沒錯~我認為封溪護魚太過矯枉過正,應該是可以禁止一些捕魚的工具才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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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 作者:福豆 -- 發佈時間:2011/6/9 下午 06:15:57 -- 以下是引用jackwan在2011/6/9 下午 04:22:37的發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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